创优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现路径
2019-08-06 13:09:15 | 农民日报
近年来,在积极响应并支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农产品“保险+期货”应运而生。“保险+期货”从2015年开始试点,目前已经在各地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在试点中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保险+期货”的实现路径。
实施效果
“保险+期货”实质上就是“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其具体操作过程是:保险公司根据期货市场上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这种保险与之前投保的自然风险保险产品并不矛盾。保险公司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产品(由于期货市场尚没有场内期权上市,因此只能使用场外期权替代),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险公司购买了再保险,以此来应对由于农产品价格可能下降带来的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实现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转移和对冲,最终形成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
一是保障农民和相关投保主体收益。农民在种植农作物时,由于已经事先知道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对于自己的收益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即使未来的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也不用担心出现大的损失。随着“保险+期货”模式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多地的棉农、果农以及玉米、大豆等种植户切身受益,提高了他们种植的热情。
二是减轻各级财政补贴的负担。通过期货衍生品对价格下跌风险进行分散,本身不会对现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财政对衍生品的相关支出给予一定的补贴符合国际惯例。与临储政策相比,“保险+期货”的补贴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据测算,临储玉米的成本每吨超过320元,如果以保费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按政府补贴90%的比例计算也只要110元/吨。
三是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效。“保险+期货”发挥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以保险和期货的综合形式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保价,不论是丰收还是歉收,都对农民收入起到了保障作用。在广西、甘肃、陕西、云南等贫困县,由于农户在开始种植农产品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保险所保障的价格水平,可以预见最终的种植收益,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对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期货”让原本都要“出海”的再保险需求可以通过国内期货市场满足,期货市场扮演了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角色,把原本付给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促进我国期货、期权市场的发展。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保险+期货”的模式将风险更多转移到了期货市场,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也有助于降低保险费率,降低农户的保险成本。
存在问题
一是可能发生期现背离较极端的情况。在期货市场上,可能出现期货价格不逐渐回归现货价格的现象。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不高,许多新研发出来并大面积投放上市的产品并不能充分保证其价格的合理性,进而可能会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而且,目前的承保对象主要是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未将数量较多且受风险冲击更大的传统家庭农户包含在内。对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来说,一旦投保以后还遭灾损失,将影响他们对“保险+期货”的认识。
二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责任划分不对等。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需要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开发新型产品和交易方式,以满足农业生产和销售环节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期货”参与方中只是赚取通道费用,承担风险责任较少,甚至制定较低的目标价格降低理赔概率。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时间上无法持续为农户提供“避险场所”,如果扩大规模试点以后,期货市场的容受性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一旦期货公司的经营不善,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而且会影响农民的种植积极性,甚至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农民等投保主体的投保能力有限。目前开展“保险+期货”的补贴资金只有原农业部、大商所、郑商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个别地方政府支持,农户承担比例达10%-30%。该模式一旦推广开来,补贴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迫切需要通过创新来解决保费来源问题。国家虽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但还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试点过程中部分地方财政有补贴仍然不多,对于欠发达地区或农业大省来说,更是难以提供较高水平的财政支持,不利于试点的扩大和后续推广。
四是保险和期货分业监管的难度大。“保险+期货”要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散功能,在实际应用中既需要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投保对象的特点制定区别费率,确保为真正具有保险需求的群体提供服务,还需要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大量交易,这种套期保值交易需要投机交易等对手盘才能实现。期货业务理应由中国证券会监管,农业保险业务理应由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合作就面临跨业监管的难题。
五是“保险+期货”的知识宣传不够。虽然期货概念比较早就引入我国,但是广大农民对期货的认识还显得明显不足。当前,要在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期货的概念,谈何容易。对农民来说,与期货有关的新名词、新概念很多,对冲风险、场外期权、亚式期权、美式期权、欧式期权等,都很难用直白的语言给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解释。
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可以列出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专项保费补贴,以激发农户投保热情,增强保险公司信心,提高期货公司的积极性,推动其增点扩面。不仅要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降低购买成本,提高他们对这一创新模式的接受程度。鼓励地方财政可以专门列支补贴预算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期货交易所已经给予的费用减免支持政策可以继续保持,切实提高保险企业和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的能力。
二是加强模式经验总结。在试点阶段,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已有模式和经验的总结,不能只看到好的方面,要客观全面总结经验,真正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推动建立更加科学的保险目标价格定价机制,形成保险、期货、政府、农户的风险利益更加均衡的运行模式。对已经开展过“保险+期货”的业务的地区,可以继续探索,不断推出升级版本,让广大农民能实实在在看到这项业务带来的好处。还可以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融资+担保+保险+期货”等模式创新。
三是加强保险期货分业监管。从期货市场监管来看,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鼓励期货市场适时推出新型农产品金融衍生品填补空白,完善已有品种的交易规则设计,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加活跃的风险管理渠道,构建较为完善的“保险+期货”产品链条。从保险市场监管看,必须未雨绸缪,引导保险企业更加慎重,合规经营。目前这项业务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期货市场出现更大的风险,农业保险就会出现“大灾”,甚至会影响已经正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因此,证监、银保监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配套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是加强保险期货知识宣传普及。进一步加强“保险+期货”模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风险管理的意识以及金融保险知识。加强对各类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培训,引导它们加入期货市场,扩大期货市场容量。经常性地向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宣传收入保险、美式期权(保险)、欧式期权(保险)、阶梯型期权(保险)等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农户的个性化需求。要以理赔活动为契机,加大各种保险和期货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逐渐了解。
实施效果
“保险+期货”实质上就是“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其具体操作过程是:保险公司根据期货市场上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这种保险与之前投保的自然风险保险产品并不矛盾。保险公司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产品(由于期货市场尚没有场内期权上市,因此只能使用场外期权替代),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险公司购买了再保险,以此来应对由于农产品价格可能下降带来的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实现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转移和对冲,最终形成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
一是保障农民和相关投保主体收益。农民在种植农作物时,由于已经事先知道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对于自己的收益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即使未来的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也不用担心出现大的损失。随着“保险+期货”模式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多地的棉农、果农以及玉米、大豆等种植户切身受益,提高了他们种植的热情。
二是减轻各级财政补贴的负担。通过期货衍生品对价格下跌风险进行分散,本身不会对现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财政对衍生品的相关支出给予一定的补贴符合国际惯例。与临储政策相比,“保险+期货”的补贴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据测算,临储玉米的成本每吨超过320元,如果以保费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按政府补贴90%的比例计算也只要110元/吨。
三是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效。“保险+期货”发挥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以保险和期货的综合形式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保价,不论是丰收还是歉收,都对农民收入起到了保障作用。在广西、甘肃、陕西、云南等贫困县,由于农户在开始种植农产品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保险所保障的价格水平,可以预见最终的种植收益,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对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期货”让原本都要“出海”的再保险需求可以通过国内期货市场满足,期货市场扮演了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角色,把原本付给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促进我国期货、期权市场的发展。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保险+期货”的模式将风险更多转移到了期货市场,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也有助于降低保险费率,降低农户的保险成本。
存在问题
一是可能发生期现背离较极端的情况。在期货市场上,可能出现期货价格不逐渐回归现货价格的现象。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不高,许多新研发出来并大面积投放上市的产品并不能充分保证其价格的合理性,进而可能会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而且,目前的承保对象主要是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未将数量较多且受风险冲击更大的传统家庭农户包含在内。对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来说,一旦投保以后还遭灾损失,将影响他们对“保险+期货”的认识。
二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责任划分不对等。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需要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开发新型产品和交易方式,以满足农业生产和销售环节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期货”参与方中只是赚取通道费用,承担风险责任较少,甚至制定较低的目标价格降低理赔概率。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时间上无法持续为农户提供“避险场所”,如果扩大规模试点以后,期货市场的容受性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一旦期货公司的经营不善,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而且会影响农民的种植积极性,甚至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农民等投保主体的投保能力有限。目前开展“保险+期货”的补贴资金只有原农业部、大商所、郑商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个别地方政府支持,农户承担比例达10%-30%。该模式一旦推广开来,补贴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迫切需要通过创新来解决保费来源问题。国家虽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但还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试点过程中部分地方财政有补贴仍然不多,对于欠发达地区或农业大省来说,更是难以提供较高水平的财政支持,不利于试点的扩大和后续推广。
四是保险和期货分业监管的难度大。“保险+期货”要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散功能,在实际应用中既需要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投保对象的特点制定区别费率,确保为真正具有保险需求的群体提供服务,还需要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大量交易,这种套期保值交易需要投机交易等对手盘才能实现。期货业务理应由中国证券会监管,农业保险业务理应由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合作就面临跨业监管的难题。
五是“保险+期货”的知识宣传不够。虽然期货概念比较早就引入我国,但是广大农民对期货的认识还显得明显不足。当前,要在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期货的概念,谈何容易。对农民来说,与期货有关的新名词、新概念很多,对冲风险、场外期权、亚式期权、美式期权、欧式期权等,都很难用直白的语言给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解释。
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可以列出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专项保费补贴,以激发农户投保热情,增强保险公司信心,提高期货公司的积极性,推动其增点扩面。不仅要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降低购买成本,提高他们对这一创新模式的接受程度。鼓励地方财政可以专门列支补贴预算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期货交易所已经给予的费用减免支持政策可以继续保持,切实提高保险企业和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的能力。
二是加强模式经验总结。在试点阶段,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已有模式和经验的总结,不能只看到好的方面,要客观全面总结经验,真正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推动建立更加科学的保险目标价格定价机制,形成保险、期货、政府、农户的风险利益更加均衡的运行模式。对已经开展过“保险+期货”的业务的地区,可以继续探索,不断推出升级版本,让广大农民能实实在在看到这项业务带来的好处。还可以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融资+担保+保险+期货”等模式创新。
三是加强保险期货分业监管。从期货市场监管来看,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鼓励期货市场适时推出新型农产品金融衍生品填补空白,完善已有品种的交易规则设计,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加活跃的风险管理渠道,构建较为完善的“保险+期货”产品链条。从保险市场监管看,必须未雨绸缪,引导保险企业更加慎重,合规经营。目前这项业务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期货市场出现更大的风险,农业保险就会出现“大灾”,甚至会影响已经正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因此,证监、银保监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配套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是加强保险期货知识宣传普及。进一步加强“保险+期货”模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风险管理的意识以及金融保险知识。加强对各类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培训,引导它们加入期货市场,扩大期货市场容量。经常性地向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宣传收入保险、美式期权(保险)、欧式期权(保险)、阶梯型期权(保险)等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农户的个性化需求。要以理赔活动为契机,加大各种保险和期货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逐渐了解。